6月5日,乌鲁木齐、喀什、和田、阿克苏等六地州市人民法院对23起涉暴恐案件81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就如何看待我区目前开展的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及此次集中公开宣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洪流和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
记者:对暴恐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近年来在新疆是少有的,请问如何看待这次宣判?
陈彤:这次集中公开宣判,依我看是新疆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专项行动的组成部分。我认为这具有强烈的宣示效应和震慑功能,在当前形势下,对于提振民心士气,维护法律尊严,打击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洪流:这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抢夺枪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犯罪行严重甚至极其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他们依法集中公开宣判,既是严打专项行动的需要,也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呼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和震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
记者:从判决结果中我们看到,这些暴恐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有1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此怎么看?
洪流: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恐怖组织成立后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就不再是单纯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罪合并处罚。这次公布的案件中,阿布地巴斯伊提·喀地尔等4人因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和故意杀人、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陈彤:严打重判是这次集中审判活动在刑罚适用上的显著特点,也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体现。面对暴恐案件频发的严峻现实和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必须采取超强硬的措施和超常规的手段。当然,从重从快,严打重罚,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此次公开宣判活动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记者:在公开宣判案件中,我们注意到犯罪分子多通过网络、手机等手段传播暴恐音视频实施犯罪,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洪流:近年来所发生的暴恐案件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几乎所有参与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都曾收听观看过暴恐音视频,由此产生暴恐犯罪思想、学习制爆技术继而实施犯罪,所以我们说暴恐音视频现实危害极大。这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利用网络、手机、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多次公开向他人散布有关 “消灭异教徒”、“圣战殉教进天堂”、“迁徙”等宗教极端思想的暴力音视频,企图挑起各族群众之间的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今年3月31日,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5月20日,我区多地法院对一批涉暴恐音视频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在新疆启动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中,制造、传播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音视频犯罪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确定的打击重点之一,我区各级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涉暴恐音视频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对此类犯罪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陈彤:现阶段暴恐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更加重视对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这表明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群手持冷兵器的歹徒。通过暴恐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和组织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极端势力和恐怖组织的一种新的方式和手段。对此,我们一方面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严厉打击涉暴恐音视频犯罪活动,把犯罪势头打下去,另一方面,我们应当采取宣传教育、强化管理、完善立法等多种措施综合施策,有效遏制住涉暴恐音视频犯罪活动。
记者:在新疆已经启动的为期一年的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中,如何既体现合理合法,又从严从重?
洪流:在严打专项行动中,人民法院将严打的锋芒始终对准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和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罪行重大者以及勾结国(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对属于罪行严重的,要依法重判;对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要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如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组织、领导、参加暴恐组织、放火、故意杀人案,4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暴恐犯罪活动,损害公私财物,残害无辜各族群众,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这次严打暴恐犯罪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法院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且认罪悔罪者、受蒙蔽、被胁迫参加者、自首者、立功者等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这次公布的阿不都艾则孜·买合木提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故意伤害案,在对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严惩的同时,根据案情,对涉案被告人区别对待,对罪行较轻的被告人艾尔肯·艾拉吾墩以参加恐怖组织罪从轻判处。
陈彤:这次专项行动提出了“超强硬的措施,超常规的手段”。“超强硬的措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要从严从重;“超常规的手段”,是说要针对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的特点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新的方式与手段。这两者都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实施,既不会法外施恩,也不会法外加刑。专项行动应当是专门机关工作和全民参与的有机结合,是政策考量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是专门工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洪流:今后,全区法院将在深入开展严打暴恐犯罪专项行动中一如既往地贯彻“快审快判,依法严惩”原则,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