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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确界定暴恐犯罪彰显法治化反恐决心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 09月 22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郭鑫 赵杨 钱春弦)中国在依法打击暴恐犯罪和应对宗教极端案件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不同于一般的司法解释,此次出台的意见不仅对罪名把握和管辖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而且对如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此间专家指出,在中国反恐法立法前,该意见将会被作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指引,这体现出依法治国理念在应对暴恐犯罪和宗教极端案件领域的延伸和贯彻。
      意见明确将7种行为定性为“领导、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罪”,这其中包括“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等。
      针对意见明确界定了暴恐和宗教极端犯罪行为的内容,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专家李伟指出,这是“对刑法当前刑条一个补充”。
      李伟说,中国当前的刑法中也有对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样才算是组织恐怖活动犯罪,没有这一次发布的意见规定得详细,而且中国当前恐怖犯罪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团伙犯罪,因此,意见对于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的审理、量刑都有了更明确的指引。
      意见还明确规定,“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等6种行为,将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对此,李伟指出,在国家面临恐怖威胁的形势日趋严重、特别是极端思想传播较为泛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出台这样的意见,对于具体审理和遏制打击恐怖活动都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十分有利于继续依法反恐。
      此间舆论还普遍注意到意见中关于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更有不少媒体将其归纳为“威胁‘炸飞机’也将以暴恐罪定罪”等内容,突出进行了报道。
      近年来,中国各地机场出现多起“诈弹”事件,涉及国航、南航、东航等多家航空公司,虽然最后都被证实是虚惊一场,但依然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也给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当民航业一次次经历‘狼来了’的信号后,警戒心容易走向松懈,一旦真的遇到恐怖威胁,也当作恶作剧处理的话,殃及的将是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泉说。
      事实上,无论是今年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制定反恐法的议案,还是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都有类似“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行为纳入到恐怖活动犯罪中去”的表述。而此次出台的意见,则对此作出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出对诸如“诈弹”等编造虚假信息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中国现行的民航法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造成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林泉认为,随着意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诈弹”案件处罚的法律困境将得到有效缓解。
      在国际社会,煽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被公认为犯罪行为,航空发达国家普遍对“诈弹”行为予以严惩。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实施犯罪,“尽管没有付诸实施,但如果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话,此人即构成犯罪”。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出过界定,而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意见,将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此次联合下发的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司法理念,并且重申“尊重民族和宗教政策”。对此,李伟指出,不少传播极端思想、参与组织恐怖活动的人是受到蛊惑的,尤其是青少年,实际上是充当了幕后黑手的“炮灰”,所以在反恐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既要依法反恐,又要宽严相济,这都是在具体操作中有所把握和掌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