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所在的公司已经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在按规定辞职后,李先生就不到公司上班了。近日,听同事说公司为职工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李先生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支付表上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公司领导说,因他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按规定要扣除辞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对此,李先生感到不解,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李先生在职时,该公司已经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属违法在先,按规定李先生随时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劳动保障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李先生的工资1000余元。(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