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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律师”“持证”到深圳检察院阅卷被抓

作者: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 08月 15日 来源:羊城晚报

      这类“黑律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间的关系紧密,一些“黑律师”在打输官司时,还会把原因推诿给司法机关,用“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法官业务能力差,给的钱没对方多”等来搪塞当事人,甚至教唆当事人“闹事”,导致一些受蒙蔽的当事人上访、信访。
    “黑律师”为何能生存?
      法律有漏洞,司法机关把关不严
      “一方面,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检察机关相关人士介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定或规则之间有些还互相冲突。如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诉讼法又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一定程度上导致目前公民代理的混乱局面。而针对“黑律师”明确给予处罚的只有律师法第55条,据该条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仅是“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没有设置拘留处罚,威慑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