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民首页>>法律法规 >>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