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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