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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作者: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