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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生死线”,一审判无罪

作者:黄细友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原创

    三、关于本案重要物证“水果刀”系杨占卫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证据不足。
    1、该刀来源没有查清。据该刀上标识“CLEVEREST SONS WIFE”,可知该刀是广东著名品牌“巧媳妇”水果刀、“中国刀剪十大知名品牌”,产地是广东省阳江市,该公司2005年在南昌市设立经销点,从网上查询的销售价格,每把刀的价格也在十三块钱以上 ,故杨占位在其有罪供述说是其在3、4年前在槟西河地摊上花几块钱买的根本不可能。
    2、刀上未检验出杨占位的指纹,也没有死者杨年花的血迹。
    3、杨占位对刀的辨认笔录正好说明其辨认结果是虚假的。公安机关拿不是案发现场的刀给杨占卫辨认,尽管两把刀在外形上有些相似,但区别很明显,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杨占卫竟认为是现场的刀具。控方在退补函中指出了公安机关的错误。
    4、证人杨福炎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指证案发现场的刀在杨占卫家见过,但杨福炎的证言不足以为凭。首先,杨福炎在证词中说“现在时间太长了,只能记过大概”,但到辨认时却非常肯定地指出7号水果刀是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杨占位家中八仙桌看到的,这显然有些矛盾。其次,杨福炎在描述刀的特征是又说到“那把水果刀的刀柄好像是塑料的、蓝色的,刀身和刀柄中的长度约20多公分”,时隔将近一年,杨福炎对邻居的一把水果刀的特征竟然记得如此清楚,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他有过目不忘的特异功能,一是当时他就预计到公安机关要找他作证,所以他特意记下了刀的特征。再次杨福炎所说在杨占卫堂前的小八仙桌上看到的,而杨占卫在有罪供书中说买回家后一直放在抽屉里没拿出来过。既然一个邻居去过一次杨占卫家就看到水果刀,为什么杨占卫的父母,岳父母、女儿(女儿的证词证实他不清楚她父母家有水果刀)以及其他亲戚和邻居却没有看到过呢?杨福炎的证词是一个孤证,得不到其他的证据证实。
    四、被告人杨占卫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其内容与客观事实和常理相违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杨占卫的辩解说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且杨占卫的身上有伤痕,辨认照片中杨占卫又瘦又老,像个老头,证明杨占卫受到不公正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称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7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杨占卫刑事拘留,直到9月30日杨占卫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很显然,杨占卫肯定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条件,程序不公又怎能保证实体公正呢?
    杨占卫从2007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开始,到9月10日共19天时间里的两次询问笔录、八次讯问笔录,杨占卫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直到9月11日第9次讯问笔录才承认亲手杀害了妻子,这一改变是法律、政策教育就能实现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