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杨占卫的有罪供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和常理相违背,举例说明:杨占卫说在掐杨年花颈部过程中,杨年花竟然没有反抗,这与人都有求生的本能是不符的,更何况杨年花是个性格很倔、个性很强的人。法医鉴定表明,死者左上臂、左食指、右食指均由创口,现场勘验提起的物品有两粒纽扣、发夹碎片、项链吊坠,可见死者生前是有一番搏斗的,甚至有与凶手夺刀的行为。杨占卫有罪供书中说到杨年花是被他掐死的,但法医鉴定却证明杨年花并非扼颈窒息死亡。关于作案工具---刀的问题,杨占卫在第9至第12次讯问笔录中说是回厂里拿工具刀,第13次至18次讯问笔录中又改口说从家里拿的水果刀,本身就自相矛盾。解释的理由更是荒唐,他说之所以前几次说是工具刀而没有说是水果刀,是因为水果刀不知扔到哪里去了,怕公安机关找不到不相信他,而工具刀厂里可以找到就不会怀疑他了,这是什么逻辑?杨占卫还说到当晚看到他老婆杨年花骑自行车走在前面,就叫停他,然后自己将摩托车停在路边,陪着杨年花一直往前走,这完全违背常理,难道摩托车不要了?杨占卫说第二次到作案现场是为了伪装现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察视线,但将棍子和家里的水果刀扔在现场,这哪里是转移公安机关的侦察视线,分明是为公安机关破案留下证据线索!有这样愚蠢的犯罪嫌疑人吗?现场勘验没有发现杨占卫所说的棍子。可见棍子一说完全是个谎言!杨占卫说当晚去过华泰工艺品厂也是假话:第一、杨占卫要进厂,门卫是必然要开门的,但门卫却没有看见杨占卫当晚回过厂里。第二、所说回厂拿的工具刀和棍子都不在,回厂的目的是什么?第三、陈赛萍的证词不能成立,因为与杨占卫所说的时间不符,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比如门卫的证言。第四、所说故意找到老婆的尸体目的何在?任何有常识的人知道,时间越久,尸体和现场破坏就越大,破案就越难,杨占卫既然想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就应该是故意延长尸体被找到时间才符合情理。既然他闻到臭味就找到老婆的尸体,恰恰说明他心里没有鬼。
3、杨占卫在侦查阶段虽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自第19次讯问笔录开始,就否认杀害了妻子杨年花,即开始作无罪辩解,此后一直到庭审,杨占卫的供述非常稳定,再没有出现反复。湖北佘祥林、昆明杜培武案件明明没有杀妻,但在侦查阶段均被迫承认杀妻,后来由于“死人”复活、真凶落网才知道案子弄错了,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
综上,杨占卫的口供前后矛盾,有罪供述违背常理和事实,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更何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本案有抢劫杀人的重大嫌疑。
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杨年花的死排除它杀是主观臆断。现场勘验提取了一个重要物证——项链吊坠,而根据杨占卫的供述(见杨占卫第十一次讯问笔录第十四页),杨年花脖子上戴了条白金项链,项链是环形相扣的,还有一个菱形吊坠,毋庸置疑,案发现场的项链吊坠就是杨年花所戴的项链吊坠,那么,项链哪去了?被歹徒抢走的可能性非常大。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去寻找项链的下落,而是错误地将所有精力都用在对杨占卫的审讯上,光审讯笔录就有十九次之多,实属罕见。其实本案还有一件物证应该是破案的重要线索,那就是那把巧媳妇牌的水果刀,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查清它的来历。
杨占卫故意杀人一案,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年花的被害系被告人所为,虽然控方也提供了一些间接证据,但不具有排他性,证实不了杨占卫杀妻的可能,更形成不了证据锁链,公诉机关在两次退补提纲中均提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退补后公安机关也没有补充证据,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其定罪的标准是最高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本案根本没有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犯故意杀人罪明显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第三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占卫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控方指控杨占卫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