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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因车祸死亡——

作者:江龙浔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分歧]
       针对本案有三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女儿接受了甲的死亡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属于甲的遗产,其应在接受47万元的范围内向乙承担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除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外,赔偿金中甲20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遗产可供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不是甲生前创造的财富,也不是甲生前的遗产,而是肇事者对甲的近亲属的赔偿和抚慰以及为甲办理丧葬的费用,肇事者的赔偿是对甲的近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和心理上的一种平衡,是对肇事者经济上的一种惩罚,对社会能起到警示作用。所以甲的女儿所获得的47万元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在执行中除非其女儿自愿代甲履行债务,否则,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被执行。
        本案中所涉及的47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甲的遗产呢?如果属于甲的遗产,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当然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甲的债务承担责任。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实际取得的和将要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公民死亡时已客观存在的。因而甲死亡后取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显然不是甲生前所遗留的,当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47万元均属于甲的遗产,而应由遗产继承人执行的做法,是与法相悖的。同理,赔偿金中甲20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属于遗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