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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因车祸死亡——

作者:江龙浔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分析甲的女儿所获得的47万元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性质可知:1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因处理甲的交通事故由甲的亲属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理应赔偿给甲的亲属。2精神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即因交通事故造成甲意外死亡,给甲的近亲属造成精神上的创伤,致害人用金钱给予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慰藉,精神抚慰金应属于死者近亲属所有。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意外死亡导致的其近亲属预期收入的损失,属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死亡赔偿金赔付对象也是死者的近亲属。至于抚养费、赡养费,应赔付给受害人生前所应抚养、赡养的对象,丧葬费是赔付受害人近亲属为处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费用。通过对甲女儿所获得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费用47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该47万元赔付的权利主体明确,没有属于甲的财产,法院当然不能为执行甲的债务而要求甲的女儿以该笔赔偿款代为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等不是甲的遗产,依法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