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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作者: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