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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