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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与规制—— 对“次道德”的法律选择

作者:颜万发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颜万发
    (作者系九江学院法学院教授)
    现时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着走极端的倾向:某一行为要么是高尚的、合法的,要么就是卑鄙的、违法的;或者,脱离现实追求“崇高”的正义、人权,而对发生在眼前的种种“次道德”现象又熟视无睹。何以如此呢?对“次道德”的分析也许能找到某些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上的病因。
    一、“次道德”——社会变革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冲突现象
    “次道德”是近年来,人们在功利观念和现实主义支配下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所作的一种行为选择,表现为既不违法也不高尚,但却有一定的公众心理基础。其行为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
    1、    法律规避行为。如某些城市改造的拆迁政策规定,对“有房户”和“无房户”将给予不同的拆迁费。有人便以“假离婚”的方式使一方成为“无房户”而享受本不能享受的政策待遇。认为这一不偷,二不抢,是政策自身有可以利用的漏洞,也不违法。
    2、    法律与道德的二难选择。中国人儿时就接受“拾金不昧”的高尚道德教育,国家的态度也很明确,刑法规定:拒不交出埋藏物、拾得物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侵占罪。面对这两种极端要求,行为人考虑“拾金不昧”所付出的成本便会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者视而不见,任其自然,或者是占为其有,触犯刑律。
    3、    麻木不仁,见义不为。200282日的《生活时报》报道:在一辆长途卧铺车上,一歹徒兽行大发,路上对三名女孩强奸5次,而车上的司机和乘客40多人,竟然没有人站出来制止。这种“看客”的“麻木”现象在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集体和国家利益受到危险时常常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