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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与规制—— 对“次道德”的法律选择

作者:颜万发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4、    惟利是图,挑战法律甚至国家尊严。如某些经营者钻法律和政策漏洞,推出所谓“人乳宴”;有的假借已故国家领袖形象或篡改领导人的说话内容推销服务和商品;有的则玷污民族尊严,视耻辱为荣耀,如“九·一八”被解释为“久要发”。
    5、    违法行为中又有“善举”。如盗窃他人提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又将其中的一些重要证件和文件给予返还。受害人因被抢劫而被迫跳河,抢劫者又跳河救助并对受害人言:我只要你的财,又不要你的命,等等。
    “次道德”是游走在高尚与卑鄙之间的利己主义行为,其价值取向之所以为人们所选择,有着深刻的背景:即道德和法律的不协调。
        每一个社会和时代都会根据该时代的特点提出所要弘扬的道德,旨在引导大众的道德倾向,但是它不可能作为社会道德的唯一类型来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否则,社会便失去多样性和活力。至于大众道德与高尚道德何种引领社会道德潮流,取决于社会发展营造了什么样的道德环境,在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规律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念,同样的道德概念因时代差异而有所发生变化,如,每个社会时代都崇尚英雄,但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模式中价值观念的变动改变了人们对“英雄”的评价标准,走在时代潮流前头而率先富起者成为人们学习和崇拜的对象,“利”“义”之争的取向是那样明确。
    各项改革在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同时,使人们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人,而首先应作为一个自我负责的生存个体,生存原则和自我价值实现原则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直接和现实的考虑。从中国古老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实足则知荣辱”的道德观念到现代“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人权思想肯定了利害相交择其利的功利观。对大众来说,生活是现实的、具体的,“莫斯科不相信眼泪”。面临两利相权的选择,人们无师自通地适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方法,根据满足自己需要的关系,按照利害关系的强度、确定性、持久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度、广延性这七个标准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