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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韩守莹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韩守莹
    (作者系九江学院法学院讲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务的行为。[1]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本罪规定比较简单,所以在具体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问题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同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给实际运用带来诸多不便,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处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权利人为解决民事赔偿或违约纠纷的行为与触犯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案例1200629,化名“龙思思”的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新电脑第一次运行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问题。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宇成与华硕公司展开了谈判。周宇成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7,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1 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