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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韩守莹 发布时间:2010年 06月 25日 来源:本站

    这些年,类似于这样的案子涉嫌敲诈勒索的在媒体上屡屡曝光,司法实践当中处理也完全不一样。除华硕案外,还有哈尔滨两位公民多次从六家医院开出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六家医院都给了赔偿,但又将买假者起诉到南岗区人民法院;北京的消费者吴先生因怀疑月饼里有陈馅,要求月饼生产厂家赔偿5000元,被警方逮捕;2005年个体户赵海发现一支冰激凌沾有墩布头,遂向食品公司索赔50万,最后作为敲诈勒索定罪量刑了。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上述案例。对此,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是对财产的犯罪,以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里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本权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成立敲诈勒索罪。[2]第二种意见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则上采无罪说,但是要求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3]
    笔者注意到,对华硕案大多数法学专家和一部分实务工作者一般采用第三种理论加以解释,认为华硕案中黄静和周成宇构成了犯罪,理由主要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向新闻媒体曝光本来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手段,但是用做接受不合理要求砝码的时候,就具有了要挟的性质,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非常值得推敲的,如何区分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高额的惩罚性的索赔究竟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还是一种敲诈勒索,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
    一看其借以索赔的“事件”是否真实。如冰激凌里是否有墩布头,医院是否真的销售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月饼是否是陈馅,华硕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存在着使用禁止使用的CPU测试版芯片的事实。如果这些基本事实真实,就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基本事实不具备,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产品的瑕疵,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并提出高额赔偿,则构成犯罪,例如以向牛奶中投毒敲诈牛奶制造商,开着奔驰汽车在道路上“碰瓷”等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二看索赔的目的是否非法。根据民法、合同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并且索赔的理由正当,具有法律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周成宇和黄静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当中的芯片是禁止商家使用的电脑部件,对于商家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法律赋予了他们请求违约或侵权赔偿的权利,因此他们提出索赔的目的是合法的。至于有的法律专家提出的由于索赔数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当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范围内索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在发生民事违约或侵权纠纷时,权益受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者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因此不管这个要约的数额是多少,只要符合民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形式,对方如果愿意接受就没有问题。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一方侵权方,被害方提出一个高额的索赔要约,侵权方不能接受,要约人就构成敲诈勒索。数额不能成为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看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现在很多法律专家和一些实践工作者似乎进入一个误区,包括前面谈到的月饼索赔5000元,一根冰棍索赔50万元,以及华硕案的500万元,都是认为超过一定的数额标准,这种认定是没有依据的。我认为黄静和周成宇是有索赔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