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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
    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
    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
    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
    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
    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
    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
    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
    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
    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
    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