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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 10月 08日 来源:来自网络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